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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图书馆关于读者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24   信息来源:暂无

 

       一、凡进入本馆须交验读者本人借书证。办理借书证手续须交验本人有效证件,如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者,将扣押其所 持证件。该证必须由证件本人来取回,并记录在案,同时罚款20元。

二、借阅文献逾期罚款

读者所借文献应按时归还(图书3个月,期刊1个月。到期前均可办理一次续借手续),逾期不还者将按《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图书馆文献借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三、遗失、损坏文献赔偿

1.遗失书刊资料,原则上要求赔偿原书刊;如无法赔偿原书刊,分别按以下规定赔款:

遗失三年以前出版的文献

   一般图书按原价34倍赔偿;

成套图书遗失其中任何一本,按整套图书原价34倍赔偿;

期刊遗失全年中任何一本,按该刊全年价的34倍赔偿。

遗失近3年出版的新文献

一般图书可根据采访工作人员推荐的同类书名,自购图书页数相当、质量相当且价格大于等于原书价格的新书赔   偿;

成套图书遗失其中任何一本,按成套图书原价12倍赔偿;

期刊遗失全年中任何一本,按该刊全年价的12倍赔偿。

    2.文献如有损坏,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如下处理:

       凡在文献上圈点、批注或污损书页,但不影响其继续流通使用

按“书价ⅹ(污损页数/总页数)ⅹ10”罚款,罚款后原书仍应交还本馆。

       严重污损不能继续使用者,则按本条第一款规定赔偿。

       文献虽有损坏,但经修补可复原者,由造成损坏者负责修补。

    四、偷盗及损毁书刊、设备的处罚

1.凡属偷盗书刊、光盘,撕页、裁割书刊者,本人应作出检讨并按原书刊、光盘价格的10倍罚款(原书刊、光盘仍 应交馆),情节严重者将上报医院相关部门处理。

2.凡属故意损坏、盗取计算机零部件等馆内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将视情节轻重上报医院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阅览室的文献仅限阅览,若需复印仅限馆内。

   五、违规使用医院图书馆电子资源的处罚

1.读者须按电子资源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图书馆购买的电子资源,不得连续、系统、集中下载文献和囤积数据;

2.严禁利用任何多线程下载工具或其它非正常手段批量下载图书馆的电子资源;

3.院内读者不得将获得的文献提供给院外人员,也不得将个人网络帐号提供给院外人员使用本院电子资源,更不允 许 利用图书馆电子资源进行任何营利性活动;

4.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读者,将按照武汉大学图书馆《网上文献数据库使用与管理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予以处罚。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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